一年以上未就业的大学生列入“就业困难人员”
关键词:一年以上,未就业,大学生,就业促进,就业援助
最近获得通过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首次将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规定政府必须对其给予就业援助。
最近获得通过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首次将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规定政府必须对其给予就业援助。

  据悉,湖北是高等教育大省,2010年全省高校毕业生人数达35.5万。大学生就业压力较大。截止去年12月31日,湖北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上升为92.13%,但仍有7.87%的高校毕业生在待业。因此该条例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高校(中专)毕业生等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此外,条例还首次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拓展到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这样,大学毕业生也可享受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一系列就业援助。此外,条例将“创业扶持”单独成章,创造性地推出多项举措鼓励、支持、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这也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更好的平台。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经营场所等行业准入标准,降低创业的准入门槛,放宽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等条件,“凡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创业者,均不受出资额限制”。

  而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创业者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将能有效利用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借款人首次借款信誉良好再借时,将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并在贷款期限、利率上给予优惠。据了解,该条款特别为网民尤其大学生网民称道。

  此外,条例还规定,鼓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开辟创业基地。对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内创业的,免收三年场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