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案宣判:胡士泰被判10年徒刑
关键词:力拓案,胡士泰,矿石贸易,商业秘密,收受贿赂
法院经审理查明:澳大利亚力拓有限公司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胡士泰及中方雇员王勇、葛民强、刘才魁,于2003年至2009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华铁矿石贸易中,多次索取或收受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下午对被告人胡士泰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

  判处被告人胡士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判处王勇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520万元;

  判处葛民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判处刘才魁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70万元;

  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澳大利亚力拓有限公司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胡士泰及中方雇员王勇、葛民强、刘才魁,于2003年至2009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华铁矿石贸易中,多次索取或收受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胡士泰收受人民币646万余元,王勇收受人民币7514万余元,葛民强收受人民币694万余元,刘才魁收受人民币378万余元。

  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还采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严重影响和损害中国钢铁企业的利益,给中国有关钢铁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中,2009年中国20余家企业多支出预付款10.18亿元,仅下半年的利息损失即达人民币1170.3万余元。

  胡士泰、葛民强、刘才魁在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被侦查期间,分别主动供述了收受贿赂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此案,对于被告人胡士泰等被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部分,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对于胡士泰等被控犯侵犯商业秘密罪部分,因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且受害单位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法院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因胡士泰系澳大利亚籍,按照有关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庭七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了澳大利亚驻沪总领事馆。

  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此案,各被告人委托了律师担任辩护人。庭审中,各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辩护权外,辩护律师亦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过程中,被告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澳大利亚驻沪总领事馆工作人员及部分媒体记者参加了旁听。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采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月29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力拓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四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七年不等。

  其中,胡士泰被判有期徒刑12年,罚款50万,此外,王勇获刑14年,葛民强被判8年,刘才奎7年。

  据记者了解,四人的辩护律师都希望做减刑,除了胡士泰以外,三人对部分资金的性质存有质疑。据律师透露,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更符合商业秘密罪的定义,而非之前外界认为的国家机密。

  据了解,商业秘密罪的定义为具有商业价值、给企业带来实际盈利;具有实用性;采取保密措施,不具备公共渠道索取和知道的可能性。不过,律师认为,对于当事人的指控,确实有符合该罪定义的事实,但并非每项都符合。

  胡士泰等4人于2009年7月5日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当时正值力拓和中国钢铁企业进行铁矿石谈判的关键时期。胡士泰案曾使中澳关系陷入紧张局面。上海市国家安全局称,胡士泰等4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中国国家秘密。但在8月11日,4人被正式批捕时的罪名则降格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月22日,澳大利亚力拓公司的4名在华员工——前中国区首席代表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的公开庭审只局限于受贿诉讼。而对于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部分将采取非公开审理。

  胡士泰等4人名力拓员工,被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数家中国钢铁企业巨额贿赂。另外,他们被告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多次获取中国钢铁企业的商业秘密,给有关钢铁企业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