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特殊工时审批办法(一)
关键词:特殊工时,审批办法,劳资纠纷,综合工时,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高管、推销员、渔工、地质勘探员等岗位,工作量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薪酬该怎么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出台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给出了答案。

  特殊工时制适用于企业高管、推销员、长途运输人员等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岗位,以及交通、建筑等需要连续作业,或地质勘探、渔业、制盐、制糖、旅游、服装生产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

    对于企业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原劳动部早有规定,但相关条款比较抽象。目前,除全省61家大中型国企实行外,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了解不多,也极少申请运用。为此,常引发劳资纠纷。

    新出台的《办法》,对特殊工时制适用的岗位、行业、申报程序和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下月起即可开始申请。根据《办法》有关说明,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支付加班费。

    上班不定时可申请特殊工时制省人社厅下月起接受申报单位申请需和劳动者协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出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该制度适用于哪些岗位和行业?企业如何申报?记者昨就此采访了该厅有关部门负责人。

    ■不定时工作制:

    高管、搬运均适用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