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自采商品管理制度
关键词:加盟店,自采,商品,管理,制度
新品小组认为该种商品较有特色,总部可以引进该商品或同类商品,应及时通知业务员与供应商洽谈,并在一周内反馈加盟店总部引进情况;若新品小组认为该品种只可局限由几家加盟店经营,则在3天内通知供应商至总部业务部开直送单(并注明具体经营的加盟店、商品的名称、规格、进价、零价),将来至总部付款组结账;若新品小组对自采申请未予批准,应在3天内通知加盟店和供应商。
  一、自采商品的定义:凡门店与供应商自行货款结算的商品,均为自采商品。

  二、加盟店申报的自采商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公司尚未经营的、有一定特色的商品;公司经营的商品中尚无同类商品;公司虽有同类商品,但其在同类商品中有一定价格优势。

  公司总部已淘汰的商品原则上不可自采。

  三、自采商品的申报程序

  加盟店填好“自采商品情况表”并附样品一同交业务部审批;在收到表格后一周内业务部将给予答复;加盟店得到业务部书面批准后方可上柜销售。

  四、自采商品的申报时间为每周一、二、四、五下午1点至4点。

  五、引进申报时,业务部要求加盟店向供应方索取下列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其他各种相关证件。

  六、对商品的要求

  1.一般商品均标明品名、厂名、厂址。

  进口百货商品要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或原产地;国内经销商名称、地址;

  针纺织品还要标明成分(材料、质地)、规格、执行标准和洗涤方法;

  家用电器还应附有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

  有特殊标识要求的商品按相关的法规、标准执行。

  2.预包装食品应注明: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重、厂名厂址、日期标注、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等级以及辐照食品;

  进口食品无须标注产品标准号,但应标注原产国(或原产地)和国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八个大类的食品(饮料类、乳制品、酒类、糖果巧克力类、罐头类、坚果炒货类、油类、肉类)须加贴中国进出境检验检疫标签。

  3.化妆品及部分洗涤品:

  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内装物量、产品标准号、日期标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进口化妆品无须标注产品标准号,但应标注进口化妆品销售许可证。

  七、自采商品管理的规定

  1.如加盟店自采商品的供应商与公司总部无业务关系:

  加盟店须会同供应商一起携带样品并填写好自采商品情况表至公司总部业务部进行申报(若有多家加盟店需申报同一家供应商的商品,各加盟店可在一张情况表上盖章以示同意,由供应商统一申报)。业务部先由质检组审批其进货渠道和商品质量,质检通过后交新品小组确定品种。

  若同意加盟店自采申请,业务部在接到申请3天内通知供应商至总部业务部办理直送单(直送单内容包括:品名、供应商名、规格、加盟店名)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供应商按直送单上规定的品种与加盟店进行进一步业务洽谈;若新品小组不同意自采申请,应于3天内通知加盟店和供应商。

  2.如加盟店自采商品的供应商与公司总部已有业务关系:

  供应商持填好的情况表(该表必须由加盟店盖章认可,以示同意申报)直接到总部进行审批(若供应商需申请多家加盟店经营应在情况表中注明)。业务部先由质检组进行质检,质检通过后交新品小组确定品种。

  若新品小组认为该种商品较有特色,总部可以引进该商品或同类商品,应及时通知业务员与供应商洽谈,并在一周内反馈加盟店总部引进情况;若新品小组认为该品种只可局限由几家加盟店经营,则在3天内通知供应商至总部业务部开直送单(并注明具体经营的加盟店、商品的名称、规格、进价、零价),将来至总部付款组结账;若新品小组对自采申请未予批准,应在3天内通知加盟店和供应商。

  八、经总部质检合格后的自采商品,加盟店须把好进货验收关,坚决防止不合格商品混入商场。加盟店对商品质量承担质量责任。

  九、检查制度

  1.各督导每周应选管辖区内一家加盟店的自采商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自采商品的品种和标签,检查完毕后记录检查情况并于下周一交业务部,如遇严重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总部汇报。

  2.业务部根据汇总情况每两周对一家加盟店进行彻底检查,并以检查结果作为对加盟店和督导考核的依据。

  十、淘汰制度

  1.对原有已审批的大量自采商品采取以下措施:

  请各加盟店根据留存的自采商品情况表,将申报审批的自采商品加以整理,对一些已不经营的品种予以淘汰;

  对原先申报合格的自采商品,现总部已经营或经营同类商品的,应予以淘汰;

  加盟店确定淘汰品种后,应派员至总部业务部核对淘汰品种。

  2.日常的淘汰制度

  督导日常检查及业务部抽查中发现加盟店自采商品有标签、计量等质量问题的,应立即上报业务部,由业务部酌情对加盟店做出处理,同时业务部对自采商品的供应商进行处理;

  公司新引进的商品与加盟店自采商品相同、较相近或同类,加盟店应立即淘汰原自采商品;

  加盟店应在次月5日前将自行淘汰的自采商品品种报业务部。

  十一、奖惩制度

  对于全面、正确执行自采商品规定的门店,总部将在年终给予奖励;

  各加盟店未经登记并审批合格的商品,自行上柜销售,发现一次,即取消店长获奖资格。发现两次,取消该店参加门店评选资格。发现三次,即取消全部促销活动;

  严重违反自采商品有关规定的加盟店,总部将视情节予以停止供货直至摘牌;

  对于督导的考核以门店管理部有关考核制度为准;对供应商未经总部业务部同意单独与加盟店结算的,将采取罚款直至淘汰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