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者是个人独资企业,加盟者加入其品牌有何风险?
关键词:特许者,独资企业,加盟者,品牌,风险
徐小姐于去年7月参加了上海的一个特许经营展览会,对参展的一个源自台湾的休闲类商务茶水项目品牌表示了极大的兴趣,经过几个月对其他地区的加盟店的考察和了解后,徐小姐认为从外部看,这个品牌还是比较规范的,于是决定与总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案例:

徐小姐于去年7月参加了上海的一个特许经营展览会,对参展的一个源自台湾的休闲类商务茶水项目品牌表示了极大的兴趣,经过几个月对其他地区的加盟店的考察和了解后,徐小姐认为从外部看,这个品牌还是比较规范的,于是决定与总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但为了谨慎起见,提防特许企业的类似得意咖啡的不诚信行为,徐小姐要求特许企业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包括特许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资料等。

特许企业开始表示不愿意,但是最后为了促成签约,还是将徐小姐想看的资料的复印件给了徐小姐留存一份。徐小姐这次放心的与特许企业签署了在南山路某地点经营的《特许经营协议》,并当日支付了6万元的一次性品牌使用费、2万元的保证金及3万元的设计费,根据约定,徐小姐每个月还要向总部支付3000元的每个月的品牌使用费。

经营了半年后,她发现总部并没有兑现对加盟店的当初的各项承诺,连基本的合约规定的为期一个月的开业指导都没有向加盟店提供,后期的服务和支持更没有,还每个月向加盟者索要3000元固定费用。于是,徐小姐开始该品牌的经营者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圈钱还是发展品牌。接着,她通过时报记者与特许经营专业律师咨询了与总部的《特许经营协议》和总部提供的各种书面资料,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总部的纠纷,妥善处理原有的不平等协议。

律师分析: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特许企业首要的条件是: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但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定义,个人独资企业实际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实际只是自然人企业,因而,徐小姐加入的该特许经营企业实际不具备发展特许经营的资格。但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目前仍只是个部门规章,如果发生加盟纠纷,它在法律上只能作为一个参考依据,不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法院有权参考或不参考。

目前,有望年底出台的《特许经营条例》将以法规的形式约束特许经营企业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因而,徐小姐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议争端有一定的难度。本案件中,既然徐小姐有证据证明,特许企业存在这么多没有遵守合约的行为存在,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特许企业的违约行为。如果该特许企业存在普遍的不遵守合约的情况,各加盟商应该在这个点上是利益一致的,徐小姐可以联合更多的力量要求特许企业遵守合约,维护加盟商的利益。

建议:

广大投资者在签署协议前,不仅要审查特许者的资格,还要多查看合约内容条款、更要多咨询专业人士了解合同签署的主体资格与法律环境背景,防止特许企业借合同的漏洞、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侵犯加盟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