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毕业生就业的违约埋单?
关键词:毕业生就业,违约埋单,约束自身行为,达到共赢局面
招聘与求职,作为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它需要参与主体——用人单位与应聘者共同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达到共赢局面。对此,我们不仅要呼吁处于弱势的大学生在学会维权的同时坚守求职诚信,也要呼唤企业的良知,毕竟一纸毁约书对于耽误毕业生就业机会所造成的损失是长远而难以弥补的。

    不仅要呼吁处于弱势的大学生学会维权,坚守求职诚信,也要呼唤企业的良知,毕竟一纸毁约书对于耽误毕业生就业机会所造成的损失是长远而难以弥补的。

  2008年12月,河北某师范大学的优秀毕业生张勇与河北省某市的地方高中达成就业意向,并很快签订了就业协议。在受金融危机影响、就业形势严峻的这个冬天,张勇如此顺利地就业引得同学们羡慕。2009年4月,张勇在一次招聘会中被省会一家大型企业看中,为了更丰厚的待遇和发展前景,他决定向原来的签约单位毁约。后来经过双方协商,小张支付了原签约单位××高中5000元违约金,买回了自由身。

  毕业生单方面毁约,支付用人单位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在每年的招聘季节已司空见惯。这些年,针对大学生毁约的违约金不断水涨船高,从最初的1000、2000元,渐涨至5000、6000,甚至上万元。有用人单位表示,这是对大学生行为的约束,也是他们在违约后应该负的责任。

  某私企的一位招聘人员说:“大学生就业违约,会给公司带来很多不便,需要重新组织招聘或者补招,浪费了人力、财力、物力。要是参加过公司的入职培训后再毁约,那样损失会更大。”

  对此,有大学生提出疑问: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大学生支付违约金,那么用人单位毁约,大学生的权益该由谁来保障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以法律形式对包括毕业大学生在内的劳动者的权益做出法律保障。

  在笔者采访中却发现,一些用人单位违规操作,甚至有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中国传媒大学的应届硕士毕业生邵明于今年初得知某大型国企招聘的消息,经过初试、面试等层层选拔,终于进入录用名单,于3月份将三方协议交给了用人单位,并开始到该单位实习。可6月份单位却以“上级政策变化”为由,将三方协议还给了所有拟录用人员。

  据邵明说,实习期间他曾多次向单位人事部门咨询签订三方协议及劳动合同的时间,每次相关负责人员都以总部将统一盖章进行答复,并肯定地告诉他此次招聘是通过企业内部开会讨论通过的正式招考,要他不要担心。“现在我突然失业了。这让我想起了《集结号》中的一句台词‘组织也靠不住’!提醒广大同学们注意,千万不要相信他们的口头承诺,一定要白纸黑字签协议!”邵明不无愤慨地说。

  如今,没有签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甚至除了口头承诺外任何书面证明都没有的邵明在炎热的7月又加入到找工作的毕业生大军。他说“实习期间我拒绝了两家国企抛来的橄榄枝,如今想来真是后悔莫及!”

  对此,有关专家称,大学毕业生要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知识及政策规定的了解,积极争取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在遭遇侵权行为时要学会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大学生追究企业毁约的责任时有以下三种情况:如果企业只是给学生发了口头录用通知,但未签订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企业毁约只能承担道德上的谴责,大学生很难追究企业的赔偿责任;如果企业与学生签订了“三方协议”,由于三方协议只是劳动意向合同,并不是真正的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此也只能按民事责任来处理,基本按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设定违约金;如果企业与学生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条件下发生的毁约现象,大学生可通过《劳动合同法》来解决。

  小赵同学遭遇的就属于第一种情况,由于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采访中,有毕业生表示,相对于单位毁约给他们造成的就业机会的丧失,几千元的赔偿金是微不足道的。

  招聘与求职,作为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它需要参与主体——用人单位与应聘者共同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达到共赢局面。对此,我们不仅要呼吁处于弱势的大学生在学会维权的同时坚守求职诚信,也要呼唤企业的良知,毕竟一纸毁约书对于耽误毕业生就业机会所造成的损失是长远而难以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