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管条例》的制度性漏洞
关键词:特许经管,制度性,漏洞, 盟主,同犯
如果说,不具备招商资格而做加盟的人或机构属于欺诈性违法的话,那么,这些为众多具有欺诈性特点的“盟主”做招商推广的机构、网站是否有“同犯”的嫌疑?谁来管理与处置他们?李维华说,令人遗憾的是,《条例》中却遗漏了上述这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对于这样一个特许人欺诈的最主要途径,有关部门不应当视而不见。

  如果已经在商务部门备案的企业,事后被证明有欺诈行为的话,那么,商务主管部门是否该承担一定的误导责任?”这是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特许经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李维华近日撰文提出的问题,为此本报记者电话采访了李维华。

  这里的处罚“静悄悄”

  李维华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在中国实施一年多了。与《条例》刚出台时的热闹相比,一年后的今天,也就是《条例》在一年的过渡期之后,市场却异常安静,因为现在应该是大加处罚的时候。然而,社会大众期待一年之久的大规模处罚的状况,却迟迟没有发生,就连有关因触犯《条例》而受处罚的新闻报道都几乎没有出现,绝大部分的新闻都在探讨对《条例》的“冷抵制”、“备案门”、“尴尬”等问题。

  李维华指出,在很多加盟商没有能力以更大的成本寻找值得依赖的特许人时,特许人是否备案,就成了选择加盟项目的其中一个必备考虑条件。因为一旦获得备案,就意味着有了一身合法外衣,比起“野路子”特许人就要更受公众信任。

  信任政府,是加盟经营者的最终选择。事实也证明,自从《条例》出台并实施以后,广大的潜在加盟商或投资人在对项目进行评估时,是否备案,已成潜在加盟商或投资人在选择项目时的第一道过滤线和筛选项目的条件。也就是说,这些潜在加盟商或投资人,只在已备案的企业中选择,对于没备案的企业,则一概不予考虑。有时,是否备案,甚至成了潜在加盟商或投资人最终加盟决策依据,或项目遴选的一票否决制中最重要的“一票”。

  备案企业如欺诈更有害李维华说,这些信任自然值得政府部门高兴,但需要提醒的是,高兴之余千万注意的是,信任带来利益相伴,也会带来丧失信任后的责任与代价。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备案的企业,事后被证明具有欺诈行为的话,那么,相关部门是否该承担一定的误导责任呢?

  事实上,先不管《条例》中对于备案企业的那些含糊的资格是否能保证,也不论有关部门可能把欺诈性盟主递交的假材料当真的状况出现。一旦备案的企业出现了欺诈现象,有关部门该如何处置呢?

  已经备案的企业都可能出现欺诈,那么,潜在加盟商或投资人在以后还能继续信任备案企业吗?究竟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信任备案加盟商?如果备案“仅供参考”的话,那么,《条例》及备案的积极意义还剩下多少?

  特许人企业到底有多少李维华告诉记者,目前市面上流行着几种不同版本的关于中国特许人企业数目的结果,比如有机构认为是3000家左右,有机构则大胆臆测是1。5万家,两者竟然相差5倍。

  对于中国的特许人企业的实际数目,在《条例》后时代里,指的应该是哪一类呢?已确认备案的企业?抑或已提交备案材料,但尚未最终备案成功的待审核企业?还是没有备案,也没有提交备案材料,但却在事实上做着特许经营模式的企业?

  上述问题不解决,那么,以后谈到中国特许人企业的数目时,就只能在数目前加上一些修饰性的定语,比如“已备案的特许人企业数目是……”、“已提交备案,但未确定的特许人企业数目是……”、“没备案,但在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的特许人企业数目是……”等等。

  招商平台漏洞谁来补李维华提醒投资人,对于目前市场上那些专门做招商平台的机构、网站而言,他们大肆为那些显然没备案的企业做招商宣传,这就会带来一个问题,主管部门是否该出台一项规定,要求这些招商平台只能做备案企业的招商宣传呢?如果没有这项规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纵容违法行为?

  如果说,不具备招商资格而做加盟的人或机构属于欺诈性违法的话,那么,这些为众多具有欺诈性特点的“盟主”做招商推广的机构、网站是否有“同犯”的嫌疑?谁来管理与处置他们?

  李维华说,令人遗憾的是,《条例》中却遗漏了上述这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对于这样一个特许人欺诈的最主要途径,有关部门不应当视而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