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效牙膏临床报告为何不公开
关键词:功效牙膏,临床报告,知情权,口腔医学机构,功效验证报告
2008年9月1日生效的《功效型牙膏》标准规定,功效型牙膏必须由口腔医学机构出具的功效验证报告为依据。换言之,功效牙膏要宣传功效,必须公开其临床试验报告。

  牙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清新口气的普通型牙膏,另一类是能减轻某些口腔问题的功效型牙膏。2008年9月1日生效的《功效型牙膏》标准规定,功效型牙膏必须由口腔医学机构出具的功效验证报告为依据。换言之,功效牙膏要宣传功效,必须公开其临床试验报告。

  可是,记者发现,一些热卖的功效牙膏却在包装上找不到临床试验的任何信息。互联网搜索也只能找到个别厂家公开的《功效临床验证报告》。

  2009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指南称,功效型牙膏按QB2966《功效型牙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没有功效临床试验报告为依据,功效型牙膏宣传功效,涉嫌虚假宣传,涉嫌欺骗消费者。那么,厂家为何不公开其临床试验报告呢?

  据业内人士披露,一些牙膏企业明知其产品没有功效,根本不可能进行功效医学临床试验;但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就编造虚假的功效进行“忽悠”。

  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可要求商家出示厂家的医学临床试验报告。执法部门应依法查处没有医学试验为依据的所谓“功效牙膏”。

  有专家呼吁,牙膏企业必须公开其产品的《功效临床试验报告》和《安全性能试验报告》等资料,以通过口腔医学验证的功效为依据,如实进行宣传。只有这样,“功效牙膏”无功效的乱象才能杜绝,市场才能净化;倡导多年的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在牙膏行业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