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邀专家研讨准备废止《拆迁条例》
关键词:征收,条例,搬迁,物权,征用
提要:一旦《征收条例》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就意味着现行《拆迁条例》必然废止。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披露,一旦《征收条例》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就意味着现行《拆迁条例》必然废止。

  提要:一旦《征收条例》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就意味着现行《拆迁条例》必然废止。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披露,一旦《征收条例》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就意味着现行《拆迁条例》必然废止。

  一旦《征收条例》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就意味着现行《拆迁条例》必然废止。

  ———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

  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草案)》)听取专家建言,相关官员和十余位专家已连续讨论了3天。这一行为曾被解读为欲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但实际上,《物权法》公布后不久,时任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就指出,《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国务院法制办人士亦承认,《拆迁条例》在《物权法》实施后应停止执行;但这将使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原建设部于2007年制定出《征收条例(草案)》,并先后两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及部门协调会,对《征收条例(草案)》进行研讨修改。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披露,一旦《征收条例》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就意味着现行《拆迁条例》必然废止。但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指出,由于还有相关程序要走,还需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短期内《征收条例(草案)》不会出台。

  本报讯 “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草案)》)还不成熟。”昨天中午,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媒体记者披露,待草案内容成熟之后,经过法定程序,未来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他还透露,一旦《征收条例》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就意味着现行《拆迁条例》必然废止。

  将听取公众对新条例的意见

  据本报记者了解,国务院法制办目前尚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对《征收条例(草案)》的意见,因此还需要完善相关内容。郜风涛表示,拆迁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事关公共利益和民生,《征收条例(草案)》格外受到关注。正因如此,他强调“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只有坚持理性和谨慎,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对拆迁工作高度重视,在完善制度方面,也给法制办提出了明确要求。”据郜风涛介绍,昨天上午的专家座谈会上,他向与会专家介绍了《物权法》出台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围绕《拆迁条例》所开展的工作,并提出在《征收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请专家出主意、想办法。

  “与会专家就完善《征收条例(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据郜风涛透露,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修改《征收条例(草案)》“很有启发”;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专家意见,在听取地方政府和实务部门以及被拆迁人意见之后,对草案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听取社会公众对《征收条例(草案)》的意见。

  新条例短期内不会出台

  按照国务院行政立法的一般性做法,在听取专家意见后,还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地方政府和部门、相关法案调整所涉及对象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法规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审议;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认可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若无意外《征收条例(草案)》亦将按照正常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

  本报记者获悉,国务院领导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立法高度重视。有消息称,考虑到《征收条例(草案)》牵涉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立一个“好法”并得以执行,《征收条例(草案)》在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首次审议之后,还将至少经过二读才能通过实施。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指出,由于还有相关程序要走,还需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短期内《征收条例(草案)》不会出台。

  为废止《拆迁条例》

  《征收条例》已酝酿两年

  《物权法》公布后,国务院常务会议两年前首审《征收条例(草案)》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公布并于当年10月1日实施;该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出现问题]《物权法》实施后《拆迁条例》应废止

  “按照这一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属于征收行为;征收行为应当由法律规定。”国务院法制办相关人士对此并不讳言。

  2007年8月,时任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草案说明时曾表示,《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物权法》实施后会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

  [埋下伏笔]《拆迁条例》若废止 拆迁将无法可依

  国务院法制办人士亦承认,《拆迁条例》在《物权法》施行之后应停止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为解决这一问题,2007年7月22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建议在财产征收法律没有出台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最后一句“授权立法”的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征收条例(草案)》的出台埋下了伏笔,也成为《征收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

  [酝酿新法规]国务院和原建设部草拟《征收条例》

  据本报记者了解,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原建设部,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等问题进行研究,在总结《拆迁条例》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制定出《征收条例(草案)》。此后,国务院法制办听取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先后召开了两次专家座谈会以及部门协调会,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对《征收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

  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因此,包括昨日的专家座谈会等一系列动作在内的上述举措,均属“规定动作”。

  [重要节点]2007年底国务院首次审议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首次审议了《征收条例(草案)》,因为该草案涉及公众利益,会议要求《征收条例(草案)》经广泛听取意见和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后再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此期间,国务院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委,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有关领导同志对房屋征收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了理论研究,进一步加快了修改的进程。

  [民间调研]国务院法制办与被拆迁人员座谈

  2008年1月5日和2009年8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会同住房建设部有关人士,先后到广州和大连调研,召开被拆迁人员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了被拆迁人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与此同时,各地在房屋征收与拆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亦进入了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的视野,他们对此进行了梳理,搜集整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有关房屋征收与拆迁的信息,并侧重从民商事法律的平等对待等层面加强针对性研究,会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展开论证,对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征收条例(草案)》最新版本就是在此基础上得以成稿。

  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曾经指出,要贯彻《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制度,需要制定《征收征用法》。他认为,征收征用,特别是征收,会改变所有权,将个人所有改变为国家所有;为防止行政权对公民财产权的不正当干预和侵害,必须严格征收征用的规定和程序,严格补偿的规则,才能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而在社会对《征收条例(草案)》的关注中,制定《征收征用法》的呼声似乎有些曲高和寡。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按照这一规定,未来《征收条例》仍有可能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等到条件成熟时,从行政法规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征用法》。